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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签和解,两人担后果?协议作数吗?
作者:巫林徽   发布时间:2026-06-29 11:09:04


两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仅有一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否生效?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陈强与李娟(均系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8年离婚,其二人于2020年共同向盛大公司(化名)出借了150万元,后来因盛大公司未能按约还款,陈强、李娟将盛大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平南法院审理后判决盛大公司向陈强、李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万余元。 

此外,李娟与盛大公司还有7起涉及金额61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已经过法院判决生效,但李娟一直未申请执行。 

2023年6月,陈强、李娟共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0万余元案款,经多方查控暂未发现盛大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暂时结案。考虑到当事双方涉及多起关联案件,为统筹化解纠纷,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 

经过法院主持,2024年10月,李娟与盛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盛大公司一次性偿还500万元给陈强、李娟,则盛大公司与陈强、李娟及李娟个人之间产生的所有案件债务视为履行完毕。因陈强没有到场,所以李娟自己代表了陈强和解,不过李娟并未提交陈强的授权委托书。协议签订后,盛大公司如约履行了500万元的款项,陈强经法院通知,领取了70万元执行款后,亦未提出异议。 

争议问题 

2025年9月,李娟就其与盛大公司之间的7起借款合同纠纷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盛大公司发现其名下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盛大公司认为李娟申请强制执行的7起案件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撤销执行。李娟则认为,2024年10月份和解协议上没有陈强签名,所以协议未生效,盛大公司支付的500万只是用来履行与陈强和李娟本人那150万元的共同债务,李娟自己另外与盛大公司的7起案子,盛大公司还得按照原来的生效判决来还钱。 

法院审查 

首先,法院在执行陈强、李娟与盛大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陈强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但盛大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超陈强和李娟那笔150万共同债权的数额,陈强也对实际收到的70万元未提异议,这说明陈强的债权已经完全实现,和解协议并没有损害陈强的利益。 

其次,和解协议里涉及的其他案件,债权人是李娟个人,其完全有权对自己名下的这些债务单独与盛大公司达成和解,因此,这份由李娟和盛大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再者,协议清晰约定了500万元是一次性了结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债务,既然盛大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法可视为涉及的各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对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亦应予解除。 

最终,法院裁定盛大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并依法解除对盛大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及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一般情况下,执行和解需要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和解协议未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亦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陈强虽未在李娟与盛大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中签字,但盛大公司履行支付的欠款已超过了其三者之间申请执行案件的债务金额,该协议未损害陈强的合法权益,陈强在执行案件中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满足;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其余案件均为李娟与盛大公司的纠纷,李娟有权就其剩余案件作为债权人与盛大公司达成和解,因此,李娟与盛大公司于2024年10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应当生效,且对李娟和盛大公司均产生约束力。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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