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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发生多方事故,责任谁来担?
作者:陈楚炀   发布时间:2026-06-29 11:12:11


三车相撞致人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证驾驶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可否先由其他案涉车辆交强险予以赔偿?案涉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何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张某载乘杨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何某、赵某、张某、杨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及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于当日住院治疗。何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后张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将何某、某保险公司和赵某诉至平南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5万元。另,原告主张被告何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被告何某辩称,其责任内的一切赔偿费用由A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员双证无免责事项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某辩称,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张某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平南法院依法判决首先由被告何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剩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被告赵某按照70%的比例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重视对受害人的权益的保障功能。在多车事故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多车事故中,对于受害人,是可以主张由投保交强险的事故案涉其他车辆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的,但是对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来说,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存在潜在威胁,且即使使用他车投保的交强险赔付后,赔付的保险公司仍可行使追偿权向其追偿,最终也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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