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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分手后“网曝”前任 法院调解名誉权纠纷
作者:蒋叶青   发布时间:2026-06-29 11:16:23


网恋分手因款项争议起纠纷,为“讨说法”在社交平台发布含前任头像的短视频并配低俗文字,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网恋分手后“网曝”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更以案例警示公众: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守住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原告小英与被告小明于某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相约线下见面。恋爱期间,小明多次向小英转账。双方分手后,就上述转账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小明主张款项为借款,要求小英返还;小英则认为款项系恋爱期间正常支出,拒绝返还。 

因款项争议未能协商一致,小明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多条 附带小英的个人头像短视频。视频虽未直接提及小英姓名,但包含“欠钱不还”和带有低俗内容等指向性配文。小明还多次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向小英转账备注留言带有低俗文字,并经常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对方。小英不堪其扰,两度报警。在公安民警劝导后,小明依旧不改。视频的发布和多条留言,导致小英的个人生活、社交关系及职场环境均受到负面影响。 

小英认为,小明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与名誉权,遂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在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小明辩称,其与小英仅为网恋关系,线下见面次数极少,不存在“共同开销”,案涉转账应为借款;其发布视频及图片的目的系督促小英还款,且涉案内容已于发布后1-2日内删除,未意图扩大影响。因双方分歧较大、各执一词,庭审未能促成和解。 

本案主办法官龙庆成在庭审中观察到,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情绪对立明显。若简单作出判决,虽可终结案件程序,但难以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甚至可能引发后续纠纷。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龙庆成决定在庭后开展针对性调解工作。 

调解中,龙庆成向小明详细释明,依据《民法典》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在社交平台发布附带他人头像、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欠钱不还”和低俗内容,即便未直接提及姓名,仍可能因内容的特定指向性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且经公安民警劝导后依旧不改,已涉嫌侵害名誉权。经过法律释明,小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态度逐渐缓和。 

同时,龙庆成多次与小英沟通,耐心倾听其诉求并进行情绪疏导。小英在沟通中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额方面作出让步,但坚持要求小明向自己道歉。 

在双方态度均出现积极转变后,龙庆成立即组织线上调解。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协调,小明当即真诚向小英道歉,并承诺删除在微信、抖音、陌陌平台上发布的侵犯小英隐私权、名誉权的照片及内容,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这起由网恋引发的“线上”名誉权纠纷实现“线上”调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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