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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恶意投诉与合法维权边界
作者:李华彬 陆宁芳 发布时间:2026-06-29 11:22:10
线上货运平台中,司机与货主因履约产生矛盾并发起投诉,该行为究竟属于恶意举报,还是正常合法维权?近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对此作出清晰界定。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同时,对于小杨和小李在平台注册使用的账号,A公司有权进行管控,管控方式由其自主决定。针对小李提起的投诉工单,A公司核查后并未认定属于恶意投诉,其系基于小杨账号的历史差评、差评率、投诉的严重情况等综合考虑、评定,最终决定对小杨的账户进行封管。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的投诉系其在平台的账号被封管的唯一原因且该投诉为恶意投诉。 最终,容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杨不服,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维权行为须立足事实,合法投诉不等于恶意侵权。公民享有投诉、举报的合法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本案中,货主的投诉源于真实的运输纠纷,向平台投诉是其合法维权的行径,并非虚构事实的恶意投诉,不构成名誉侵权。 2.平台自主管理受法律保护,责任认定严守因果关系。线上货运平台有权基于自身规则和综合评估对用户账号进行管控,管控结果与单一投诉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唯一因果关系时,投诉方无需对平台的自主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3.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审慎界定平台投诉侵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司法认定侵权行为始终坚持审慎原则。平台用户因商事合作、服务履约产生纠纷,在平台内正常发起投诉、表达诉求,属于合理行使自身权利的范畴。对于此类正常维权行为,不应片面定性为恶意投诉,更不能随意归入名誉侵权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
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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