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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宣传误导致沙田柚药害,损失该由谁买单?
作者:李华彬 发布时间:2026-06-30 10:03:37
沙田柚是容县标志性地理标志产品,更是当地果农赖以增收致富的“金果子”,承载着无数农户的生计希望与增收期盼。在沙田柚种植过程中,科学用药是保障果实品质、实现丰产丰收的关键,然而,因农药使用不当引发的纠纷却时有发生。 其中,个别农药经销商违背诚信原则,对农药药效、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讲解,导致果农错误用药,进而造成沙田柚出现药害、减产甚至绝收,此类情况直接侵害了果农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扰乱了当地农资市场秩序。近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典型纠纷案件,通过明确的司法裁判厘清责任边界,切实维护了果农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为辖区农资经营者敲响了诚信经营的警钟。 基本案情 阿明(化名)是容县当地长期从事沙田柚种植的种植户,甲商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药零售商家,乙公司是某农资商行的农药供货商,丙公司是农药的生产商。甲商行自2020年12月起开始为阿明供应农药、化肥及提供技术服务指导。2023年至2024年,甲商行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商行销售农药类、肥料类产品。 阿明到甲商行购买案涉三唑锡(药瓶标签说明书上载明使用范围为苹果树,防治对象为红蜘蛛)一瓶,并于次日将上述农药喷洒到其果园的沙田柚、蜜柚树,在施药后十余天出现药害现象。甲商行经营者通过微信向乙公司技术人员反映情况,要求其处理药害问题,但乙公司未派人处理。甲商行向农村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后农业管理部门组织工作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为:1.沙田柚、蜜柚幼果期喷施该三唑锡产生药害;2.不按照农药登记用途超范围使用三唑锡农药。经查明,案涉三唑锡农药系由乙公司供应给甲商行,其生产商为丙公司,该农药标签说明书载明使用范围为苹果树,但是乙公司的《产品手册》载明也可以使用于柑橘。阿明因此次药害造成的损失达45000元。此后,阿明向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乙公司、甲商行共同赔偿损失45000元。
法院审理 关于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乙公司在其《产品手册》中将柑橘列为三唑锡的使用范围,与农药登记内容不一致,虽然其在《宣传手册》表格上方标注“国内外登记及相关试验资料汇总(仅供参考)”字样,但该种宣传方式不可避免让消费者辨别选择三唑锡时产生误会、混淆,且其明知甲商行的客户多为柚树种植户仍对其销售,导致了药害的产生,故乙公司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甲商行,其在庭审中承认知悉三唑锡登记的使用范围,但在阿明购买农药时,还向阿明介绍乙公司的《产品手册》对于三唑锡的使用范围,也是对该手册的宣传,其行为也足以误导阿明选择购买案涉农药,且甲商行作为农药经营者负有向购买者科学推荐农药的义务,不能因已咨询乙公司技术人员认为可以对柚树使用三唑锡就向购买者推荐使用,其作为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独立判断。甲商行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丙公司,其生产的三唑锡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并且登记在有效期内,且阿明、丙公司、乙公司、甲商行均认可案涉三唑锡不存在质量问题,丙公司与阿明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阿明作为农药使用者负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义务,特别是其作为多年的柚树种植户,更应对错用农药的危害性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在购买农药时应知悉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做到科学、正确使用农药,由于其没有尽到审慎用药的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全案各方过错,法院酌情按2:8认定各自的责任,即阿明自行承担20%的责任,乙公司、甲商行对阿明的损失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农资宣传误导、超范围使用农药引发的涉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农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范围开展产品宣传、销售和推荐,严禁超范围宣传、误导性推广,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广大农户在购买、使用农药时,务必以农药登记标签、说明书为准,切勿轻信非官方宣传,科学规范用药,避免自身财产受损,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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