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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负担?
作者:孔洁莉   发布时间:2026-06-30 10:08:57


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负担?享有权利方面与婚生子女是否相同?近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怀孕3个月时,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后来,原告生育女儿彭某1,原、被告到派出所为彭某1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在被告的户口。自彭某1出生后,彭某1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被告双方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彭某1的抚养费,后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后因被告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原告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彭某1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彭某1年满18周岁止。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案判决: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的非婚生女儿彭某1由原告陈某抚养;二、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某1自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18200元给原告陈某;三、被告彭某从2024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700元抚养费给原告陈某,直至彭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认为,原告对彭某1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已提交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彭某1自出生起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彭某1健康成长。故对原告陈某要求非婚生女儿彭某1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法官说法】 

在生活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权益随着父母的分开受到牵连,甚至会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该部分未成年儿童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被给予更多社会和司法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亲自教育,加强亲自陪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起的纠纷。原被告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生育了彭某1,双方是彭某1法律上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双方分开时,作为父母应理智、冷静地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共同协商解决因父母分开造成孩子家庭破碎的问题。办案法官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案件中,均严格依法裁判,以公正判决捍卫法律尊严,守护孩子未来。 

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家庭结构日益多样,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尽管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极大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构建和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来源: 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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