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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的三轮车停在弟弟商铺门前,谁对谁错?
作者:覃坤 发布时间:2026-06-30 11:08:06
2025年11月,在一家商铺门前,哥哥陈大(化名)默默推走了那辆停放在弟弟陈二(化名)商铺门前的三轮车,为一场持续两个月的兄弟纠纷画上了句号。请看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兄弟冲突:一辆三轮车成“导火索” 2007年陈氏兄弟父母出资购买了陆川县城区某街道的双铺面房产,并在两兄弟的名下。2025年7月,因兄弟长期不和,母亲李某决定“分家”:北侧铺面归弟弟陈二使用,南侧归哥哥陈大使用。双方按此调整了物品,水电也各自分户。表面风平浪静,但哥哥使用的一辆蓝色三轮车成了新导火索——哥哥坚持将它停在弟弟铺面门前的地坪上。居委会调解、报警、信访……所有路子都走遍了,谁也不退让。最终,弟弟一纸诉状,把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商铺门前地坪侵害,清除原告商铺门前阻碍物三轮车”。 对簿公堂:公家地盘,为何我用不得? 2025年10月,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陈二主张三轮车的停放导致其铺面无法正常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陈大则辩称,父母未明确“分家”,门前地坪应属公用,且其停车行为系历史习惯。弟弟陈二拿出母亲亲笔签名的《事实与理由证明》,上面写着:“让两兄弟分开一人一个铺面进出使用。”鉴于兄弟两人都承认母亲是案涉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管理者,法官现场与双方的母亲通话,询问其真实意愿,并劝说哥哥“看在母亲的份上挪一下车”。然而,积怨已深,兄弟二人在法庭上均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 法槌落定:判决厘清“家务事” 当调解失败,法律便成为定分止争的最后尺度。陆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母亲作为案涉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管理者,其作出“一人使用一铺面”的决定,双方已实际履行,构成有效的分管协议。原告对北侧铺面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必然衍生出对门前必要区域通行便利的合法利益。门口地坪虽是公共区域,但使用必须有合理限度。哥哥长期、固定停放车辆于弟弟铺面的出入口,超出了公众对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妨碍。被告使用的南侧铺面同样具备停放条件,被告“舍近求远”的行为,违背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和谐”“友善”精神相悖。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弟弟的诉讼请求,要求哥哥移除三轮车。 不止于车:主动履行的温暖结局 2025年11月18日,判决书正式送达双方。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一早,哥哥陈大就主动移走了三轮车。 “看了判决书,我觉得法官说得在理。”陈大说,“毕竟是亲兄弟,不能因为一辆车伤了和气。”弟弟陈二站在已经畅通无阻的铺面前,感慨地说:“这个结果很好,希望以后兄弟关系能慢慢修复。” 法律的作用不仅是裁决,还在于教育和指引。本案的启示在于:一是家庭约定要“落地”,口头安排易生纠纷,像本案母亲那样形成书面证明,能有效固定各方权利。二是公共使用不等于随意占用,此案也为小区楼道堆物、公共车位私占等常见矛盾提供了判例参照——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使用”,法律不予支持。 来源:
陆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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