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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不归还且恢复出厂设置 失主获赔3800元
作者:覃坤 发布时间:2026-06-30 11:35:51
2025年11月10日,在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别人捡到手机有酬谢,为什么我却得赔钱”“被告给我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一万元”……在法官的调解下,这起因拾得手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以被告当庭赔偿原告3800元而解决,为公众处理拾得遗失物上了生动的一课。 事件回顾:手机丢失四个月,重要资料被清空 2025年3月,小薇在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不慎丢失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她立即拨打手机,然而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关机了。小薇随即挂失手机卡并使用备用机开启遗失手机的“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付2500元酬谢金寻回手机。 在接下来的四个月里,小薇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信息,但始终无人与她联系。小薇继续在网上寻找手机定位方法,得到了一位网友“根据手机连接的WiFi名称定位”的建议。7月18日中午12点38分,遗失手机再次开机!查找设备App上显示遗失手机位于某小区,并显示着一个具体的WiFi名称。小薇立刻截图,顶着35℃高温冲向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搜索WiFi信号,终于在某栋11楼发现该WiFi信号。小薇立即报警,在民警的陪同下,敲开了陈姨家的房门。面对上门的失主和民警,陈姨转身取出了手机——但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有资料荡然无存,连手机壳内一张过世亲人赠与的黄色护身符也不见了踪影。协商未果后,小薇将陈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焦点:是“善意保管”还是“恶意侵占”?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陈姨是否构成侵权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陈姨辩称,她是在路边捡到手机,未想过要交到派出所或居委会,否认删除手机资料,并称护身符已被其丢弃。原告小薇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陈姨占有期间的2025年7月18日凌晨4点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同时,华为的“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面对法官的连续询问和“作虚假陈述将承担不利后果”的释明,陈姨的陈述出现多处前后矛盾。 法官调解: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赔偿原告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肯定了原告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同时分别向双方分析了诉讼风险:对原告而言,虽然侵权事实清楚,但其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对被告而言,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若法院判决,其很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判决书会在网上公开,对其个人声誉亦有影响,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姨当庭通过微信向原告小薇支付3800元赔偿款。原告小薇收到款项后,当庭申请撤回起诉。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得以当场了结。 以案释法:“拾得遗失物”中的法律误区 这起案件就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一些人对“拾得遗失物”存在的普遍法律误区。 误区一:我在马路边捡到一件东西,等了一会儿没人要,它就是我的了。大错特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本案中,陈姨有充分条件(如看到“丢失模式”的悬赏信息)联系失主或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她却将手机藏在家中长达四个月,是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 误区二:反正我已经把手机还给你了,里面的资料没了是你自己的事。归还物品仅是履行了部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手机而言,其价值不仅在于硬件,还在于存储的数据。恶意“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数据永久丢失,是典型的重大过失,必须赔偿。 误区三:你都在屏幕上说给2500元酬谢了,不先给钱我凭什么还?这是对“悬赏广告”的严重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若以“不给酬金就不归还”相要挟,不仅拿不到酬金,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误区四:手机是我孩子玩的、恢复的设置,小孩子不懂事,总不能让我赔吧?错!有直接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责任管教子女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误区五:手机里的照片、资料对我无比重要,弄丢了我精神崩溃,必须赔我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害的情况。对于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权利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承载了特定的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其损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拾金不昧”是美德,更是法律底线。捡到物品后,最正确、最无风险的做法只有两步:尽力联系失主,如联系不上,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任何试图占有、使用、处置遗失物的行为,都可能让你从“好心人”变成“侵权人”,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
陆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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