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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打赏主播数十万,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何翠翠 发布时间:2026-06-30 11:45:26
丈夫一年多时间,给女主播打赏、转账、送礼物,加起来花了近89万元。妻子发现后,一纸诉状将主播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这笔钱,到底是正常消费,还是无效赠与?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真实案例,说清了“打赏”背后的法律界限。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夏某于2022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23年6月起,张某某在抖音平台多次打赏主播刘某某,打赏金额高达4816567钻,约合人民币688081元。双方于2024年4月13日线下见面并开展交往。此后,张某某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某转款共计151866元,并购买礼物48175元。夏某认为,张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某,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 博白县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对刘某某的打赏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其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的暧昧关系,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赠与性质。张某某在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某某,损害了夏某的利益,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张某某向刘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某应返还受赠与款项给夏某。抖音打赏部分,刘某某返还的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张某某共向刘某某打赏688081元,减除抖音平台收取的分成比例及税费等,酌定刘某某向夏某返还192662.68元。加上微信、银行转账赠与的款项151866元,刘某某应返还赠与款项合计344528.68元给夏某。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二审认为:抖音打赏的行为性质和效力需区分张某某与刘某某关系发展阶段。根据在案证据反映,不足以认定张某某与刘某某在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4月13日线下见面前抖音打赏是为维系婚外情感。张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行为符合该法律条文规定,与平台、主播形成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对刘某某的打赏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打赏过程中获得了精神愉悦和平台增值服务,属合法的消费行为,并非无效民事行为。若夏某认为张某某打赏的金额较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夏某可向张某某主张权利,而非请求有关主播返还。 张某某与刘某某在2024年4月13日线下见面并开展交往,张某某在此阶段为发展、维持婚外情向刘某某打赏的赠予无效,刘某某应当返还实际到手的款项。按一审折算比例,张某某打赏4816567钻,约合人民币688081元,则其在2024年6月27日打赏84998钻,约合人民币12142.57元,扣除平台费用、税费,刘某某应当返还3399.91元。 张某某与刘某某线下见面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某为与刘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款项151866元,张某某与夏某的共有财产在未分割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张某某在未经夏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其与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给刘某某,侵犯了夏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且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某某赠与刘某某款项的行为无效,夏某有权要求刘某某返还无效赠与款项。 综上,刘某某应当返还夏某的款项合计151866+3399.91=155265.91元。 法官后语: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打赏行为如何定性,打赏款项应否返还目前仍存在不少争议。网络直播打赏争议的本质,是数字时代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与公共秩序的价值平衡,其法律性质需结合行为目的、金额合理性及场景等综合判断。 平台收取部分一般视为网络服务消费,除非平台存在过错,否则不支持返还。主播收取部分视打赏者与主播关系而定,若无不当接触、属于正常消费行为,不支持返还;若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且打赏金额明显偏高,则认定为无效赠与,应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打赏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在享受直播娱乐的同时,应理性消费、量入为出;平台也应加强监管,防范畸高打赏和不当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擅自大额打赏,另一方并非无法维权,但需区分不同阶段和行为性质,依法主张权利。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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