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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行医致人损害 共同赔偿敲响法律警钟
作者:包蕊 发布时间:2026-06-30 11:50:25
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资质行医致第三人损害所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明确了无资质行医者及无资质行医且提供自制药品者的共同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王某在广西桂平市开设“玉林扶生堂医馆”,自称是王氏医治骨性疾病的嫡传人,宣传其祖传秘制药膏对多种骨关节痛症有特效,并公开招募医馆加盟店。程某支付27800元加盟费后,在平南县某乡镇开设加盟店。 2024年12月,患者杨某到程某的医馆就医,在使用王某提供的药膏敷贴后,背部敷药处出现红肿化脓,后住院治疗。经平南县某镇派出所调解,程某一次性支付杨某医疗赔偿金109000元。程某认为王某应承担同等责任,要求返还545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程某、王某开设医馆均无医生资质,且王某向程某提供自制药膏用于治疗患者。法院认为,程某与杨某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程某、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鉴于程某对损害发生有直接过错,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王某需支付程某43600元,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类案参考 本案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精神高度契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在案例6吴某娟非法行医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明知他人无资质而行医,仍提供条件或参与其中,即便未直接接诊,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案例3宋某敏非法行医案中,最高法重申:无资质行医属严重违法行为,行为人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案件,法院可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本案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准确。 法治提醒 无资质行医、提供自制药品均属违法行为,即便未直接接诊,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广大群众:看病就医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切勿轻信“祖传秘方”“民间神医”,避免人身财产受损。 法律底线不可破,医疗安全无侥幸。此案判决有力震慑非法行医行为,切实守护了群众健康权益。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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