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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拒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明底线
作者:黄秋红   发布时间:2026-06-30 11:55:17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道德准则,更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四名子女每月向卧床不起的母亲刘某支付赡养费,以司法公正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孝老爱亲的社会风尚注入法治力量。 

案情回顾: 

69岁的刘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日常起居需人照料。刘某与老伴共育有五名子女,该五名子女本应共同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让老人安享晚年。然而,五名子女却相互推诿,既不愿照料刘某的生活起居,也不愿承担相关费用,致使老人陷入困境。诉讼中,刘某因无法联系到长女,自愿放弃对该女儿的诉讼请求,仅起诉其余四名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向四名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中两名子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试图以消极回避的方式逃避赡养责任。另两人,一人以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为由,仅同意每月支付200-300元赡养费;另一人则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刘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诉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综合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刘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即使部分子女拒不到庭,法院也仍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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