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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钱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李筱丽   发布时间:2026-07-01 10:19:40


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执行人去世,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需支付货款1040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给吕某。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与案外人林某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因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该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2025年5月中旬,在处置房产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获悉陈某已去世。 

执行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形下,该案理应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由吕某另行适用申请变更陈某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以保障案件继续执行。但执行法官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讼累,减少案件衍生,因案施策,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拟定了由陈某家属代为履行的执行方案。 

一方面,执行法官联系陈某家属进行谈话,告知法院正在处置陈某名下房产的情况并耐心解释了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及执行风险,明确告知他们虽然陈某已经离世,但其留下的债务并不能因此一笔勾销,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吕某说明,尽管陈某去世,但“人死债不消”,其名下房产作为遗可继续执行,但需由其另行适用申请变更陈某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陈某家属表示,若吕某放弃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他们愿意共同筹钱偿还债务。考虑到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比较繁琐,以及拍卖房产所得价款在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部分后可能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吕某亦作出让步,同意放弃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仅要求支付货款104020元。至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现案款1040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某,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亡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终止,但其所负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公民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这一程序为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院根据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等因素决定是否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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