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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 构成帮信罪获刑九个月
作者:李清   发布时间:2026-07-01 10:24:31


银行卡不能随便借给别人,小心变成“帮凶”。请看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庄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致涉案银行卡同日单向流入资金36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被诈骗的7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说法: 

帮信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两个要件。本案中,庄某虽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并且事后没有进行报案或及时将银行卡进行挂失,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关键帮助,客观上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公民财产安全,还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增加公安机关追查犯罪资金的难度。公众应警惕“有偿租借银行卡”等陷阱,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帮凶。即使未直接获利,放任银行卡被滥用也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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