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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如何判?
作者:管青龙   发布时间:2026-07-01 10:53:22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息+违约金”的条款屡见不鲜,但这样的约定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厘清高额利息与违约金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借款5万元,年利率36%引争议 

2021年8月,庞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莫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5月29日,年利率36%,逾期需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莫某通过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向庞某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庞某虽分10次支付了2万元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莫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庞某偿还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并承担3%的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高息与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约定的年利率36%及3%的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庞某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中,超出法定利率部分需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起诉时,庞某实际尚欠本金35083.29元,利息2087.12元。 

法官说法:高息约定不可取,合法范围需牢记 

1.利息“红线”不可越:民间借贷中,双方虽可自愿约定利息,但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本案中,36%的年利率远超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15.4%。 

2.违约金需合理: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若已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持利息,则不再重复支持违约金,避免变相突破法律限制。 

3.已付高息可抵扣: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依法抵扣本金。本案中,庞某支付的2万元中,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需抵扣本金,保障了双方权益平衡。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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