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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驴”肇事,谁该为悲剧买单?
作者:罗晓萍   发布时间:2026-07-01 11:00:25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驴”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于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能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当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肇事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期,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4日,16岁的中学生符某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平镇某路段时,因左手离开车把整理太阳帽,未能注意前方路况,导致车辆撞上正在步行的符某某,造成符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辉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单手骑行且未观察行人动态,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刘某强将符某辉及其父母符某龙、祝某青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符某辉及其父母辩称赔偿金额过高,且认为符某辉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无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某辉及其父母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故法院予以采信。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担责。符某辉事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由于符某辉无个人财产,故其父母符某龙、祝某青作为法定监护人,需全额赔偿死者家属448975.22元。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需年满16周岁,但法律仅规定年龄下限,未要求驾驶技能考核。家长应严格管理家中电动车钥匙,主动加强安全教育,避免放任未成年人危险骑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自己也可能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同时,提醒广大朋友,单手骑行、接打电话、戴耳机等行为会分散注意力,增加事故概率,骑行中的“小动作”很有可能酿成大灾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 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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