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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何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管青龙   发布时间:2026-07-01 11:02:55


婚姻破裂时,一方主张的债务能否让配偶“共同背锅”?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发关注。丈夫以“婚后为满足妻子消费需求负债8万元”为由,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债务,却遭法院驳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单方借款如何避免“被负债”? 

基本案情:

男方诉离婚并主张8万元共同债务,女方否认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大频繁争吵。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双方存在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称该债务系原告为满足被告整容、消费等需求而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要求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否认存在共同债务,表示对8万元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

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构成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共同生活,但双方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大,经常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该债务系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借款,未举证证实属于原、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也未举证证实出借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如何避免“被负债”?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 

3.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企业、购置共有房产等)。 

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家庭: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挥霍、婚外情消费等;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如单方大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途; 

3.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4.婚前债务:婚前个人债务,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1.审慎签字:避免随意为配偶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 

2.保留证据:若配偶单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对配偶的异常消费(如大额转账、奢侈品购买)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及时沟通:发现配偶有不明债务时,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 

4.离婚时积极举证:若主张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需提供消费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借款用于赌博、婚外情消费的记录);若配偶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其提供“共债共签”或“家庭用途”的凭证。



来源: 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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