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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他人,平台赔偿后能否向其追偿?
作者:李雁 发布时间:2026-07-01 11:44:46
伴随中国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日渐壮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入就业市场,难免会存在安全风险,如为了将订单准时准点送达而经常匆匆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公司在赔偿后能向外卖小哥追偿吗?若能,可以追偿多少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由外卖小哥送单返回途中撞伤他人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吧。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某平台公司与莫某签订《网络配送员协议》,约定莫某通过平台承接配送服务并获取服务费,如因莫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方损失的,平台公司有权向莫某追偿。2023年5月某日,莫某在送单返回途中同向超车时,刮碰到童某驾驶的车辆,导致童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无责任。后童某起诉平台公司,经法院判决,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公司向童某赔偿12万余元,平台公司履行完毕后,向兴业法院起诉要求莫某向其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络配送员协议》虽未确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约定了平台公司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配送员的追偿权,而追偿权的行使需兼顾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平台公司作为配送服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未能对莫某使用的车辆安全性能及驾驶能力进行审查,未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培训,对莫某安全驾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管,客观上增加配送过程中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次,莫某在超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新就业形态下应兼顾利益平衡和风险分配,平台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和协议安排对配送全过程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如依约支持平台公司全额追偿而忽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将导致风险分配失衡,不利于促进平台企业对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抵制风险能力的提升,亦可能加重配送员的从业负担,影响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综上,法院判决莫某向平台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明确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公司对骑手行为的责任归属。各平台公司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责,促进平台企业对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抵制风险能力的提升,规范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骑手在送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杜绝超速、逆行等行为,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做到顺利接单、平安出行。 来源:
兴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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