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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花呗”资金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李雁   发布时间:2026-07-01 11:46:38


“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然而,现实中有些人在朋友缺钱求助而自己手头并不宽裕时,选择从“花呗”“借呗”等平台套现转借给对方,殊不知这种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不仅风险重重,更不受法律保护。 

请看广西兴业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8月10日,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宁某借款。宁某本身无充裕资金出借,但出于帮忙的想法,当日通过操作“花呗”向何某转账18000元。2024年9月22日,张某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宁某借款,当日,宁某通过操作“花呗”向张某转账20000元。2024年9月22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宁某确认欠宁某共计38000元并承诺于2024年9月2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张某于2024年9月22日、11月24日、12月30日分别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10000元。宁某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宁某通过“花呗”套现获取资金并转借给张某的行为,因“花呗”系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故宁某已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该出借行为应属无效。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依据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张某向宁某返还本金28000元。 

对于宁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中,宁某的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且张某对该转贷事实明知,法院据此认定其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法院仅支持张某支付宁某其占有资金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通过“花呗”“借呗”等方式套现转借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大家,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务必确保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随意使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转借,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预期利息收益,可能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记录,还可能因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兴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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