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作者:李雁 发布时间:2026-07-01 11:53:23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系借款”为由要求返还?近日,广西兴业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厘清了恋爱中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 案情简介 小邹(化名)与小姚(化名)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二人相互转账,其中小姚多次通过微信向小邹表达思念,或以“没有钱吃饭了”“需要打车”等为由提出需求,小邹便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姚转账,金额从十几元至几千元不等,四年累积转账21万余元,小姚在恋爱期间亦向小邹转账19万余元,二人相互转账相扣后,小邹实际向小姚转账1.9万元。分手后,小邹以转账款项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曾系恋爱关系,本案属于因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引起的纠纷。根据小邹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转账,转账次数较为频繁,转账金额有小额红包,也有因其他事由高达数千元的大额转款,转账时未明确款项性质,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且扣除小姚转账部分后,小邹在四年恋爱期间实际向小姚转账1.9万元,系其自愿给付,为维系感情需要的一种赠与,小邹无权要求返还。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总会有一定的财物往来,且基于特殊关系不会做明确的约定,但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因此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转账因目的不同导致处理结果有差异。如小额生活用品、节日馈赠礼品,以及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寓意的红包,多视为赠与,在分手后,赠与人一般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无特殊含义的大额转账,则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时,条件未成就,受赠方需返还。恋爱中虽难以提前考虑后果,但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建议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目的以及所附条件,以此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秉持真诚与尊重的原则,理性对待感情与财物,切勿将财物赠与作为维系感情的唯一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