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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烟头焚毁青山 涉事男子依法获刑
作者:徐玲媚 发布时间:2026-07-01 11:55:26
一枚随手丢弃的烟头,点燃了近70亩林地,让青山转眼间化为焦土。近日,广西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一个看似微小的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生态损失,最终难逃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7日下午,黄甲(化名)被黄乙(化名)雇请到甘蔗地里用机器剪平甘蔗头。黄甲在休息时随意将抽完的烟头丢在甘蔗地内,导致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草木,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烧林木地点位于平果市太平镇某林地,过火面积为4.6353公顷(69.52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石山灌木和一般灌木。案发后,黄乙已代黄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黄甲自动到平果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平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黄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甲宣告缓刑。 据此,平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平果法院主办法官黄亮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林区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最终引发蔓延近70亩的森林火灾,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失火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过失的惩戒,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法律警示:法律面前,不能以“不知者无罪”或“并非故意”作为免责的理由,个人的行为边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提前察觉自身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并做好防范措施。 特此呼吁:任何人进入林区,务必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彻底摒弃侥幸心理,绝不携带火种,绝不使用明火,更不乱丢烟头等易燃物品。唯有将防火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共同维护我们宝贵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
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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