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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被院内犬只咬伤 主人与监护人双双担责
作者:覃海琦 发布时间:2026-07-02 10:03:56
生活中,猫狗伤人的意外时有发生,很多人认为“自家宠物关在家里,伤人就不用负责”,也有家长觉得“孩子受伤,对方必须全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饲养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都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任何一方存在过错,都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近期,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清晰厘清了双方的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日,不满四岁的儿童小宇(化名)在户外独自玩耍期间,靠近阿琳家院落时不慎被其饲养的犬只咬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宇遂诉至钟山法院,要求犬只饲养人阿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案件完整事实:阿琳为管控自家犬只已将其圈养在自家院内,通过院落围栏形成了基础的隔离防护,主观上并无放任犬只伤人的故意。但阿琳对危险源管控存在明显疏漏,其搭建的护栏缝隙过大,无法完全阻隔风险,犬只可通过缝隙将头部探出围栏外部,为此次咬伤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事故发生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小宇的监护人。事发时小宇不满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犬只攻击的危险性全无辨识能力,亦无任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动能力。小宇监护人本应预见,让一个不满四岁的幼儿脱离成年人的有效看护范围,与玩伴在存有犬只的地方活动,并逗弄犬只,极可能引发人身危险。而该案监护人完全放任小宇独自在外,对其所处环境、所近之物毫不知悉、无从管控,以致小宇靠近护栏、引发犬只探头咬伤。这一系列过程,监护人完全缺位,属于重大过失。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钟山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犬只饲养人阿琳未能完全尽到饲养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小宇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酌情减轻阿琳30%的赔偿责任,由阿琳对此次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小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宠物饲养人:圈养不代表免责,安全管控无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多饲养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宠物关在自家院内,外人擅自靠近受伤与我无关”。事实上,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宠物负有全面、彻底的安全管控义务。即便采取了圈养措施,若防护设施存在漏洞、未能彻底消除对外的安全隐患,未能完全防范动物致人损害风险,饲养人就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职责不可缺位,看护疏忽需担责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全天候的人身安全保护、风险管控义务。低龄儿童无法自主辨识危险、规避风险,独自外出极易遭遇意外。该案中,不满四岁的孩童独自在外无人看管,监护人完全缺位,属于典型的监护失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一方存在重大过失的,法院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也是该案划分30%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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