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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能主张“两金”赔偿
作者:窦晓燕 李冬秋 发布时间:2026-07-02 10:11:24
五保户因交通事故身亡,其侄孙作为非近亲属能否向侵权人索赔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该类民事案件,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1日,陈某驾车直行至一处交通信号灯故障的路口时,与逆向行驶并违规转弯的老黄所驾摩托车相撞,致老黄跌倒受伤。老黄当场称无需就医,陈某给付部分现金后便离开。数小时后,老黄再次骑车时自行跌落致二次摔伤,后因颅脑损伤就医治疗,于同年12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确认,首次交通事故碰撞是颅内损伤的主要原因,二次自行跌倒是次要原因。 老黄系独居五保户,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已过世,其住院及后事由侄孙小黄处理,相关费用由小黄一并支付。小黄将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丧葬等相关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辩称,小黄并非老黄的法定近亲属,无权主张“两金”赔偿,陈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主体仅限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范围之外的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该案中,老黄系“五保户”,生前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照顾。小黄系老黄的侄孙,不在法律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内。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小黄与老黄之间,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照料、经济扶助、精神慰藉等实质意义上的扶养或赡养关系,故小黄不享有老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黄医疗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驳回其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小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本质是专属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法定赔偿金,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属性。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主体,严格限定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若被侵权人无近亲属或近亲属身份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具体到该案,小黄既非老黄的法定近亲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其提出的“两金”赔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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