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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突然调价,收货方需要买单吗?
作者:黎多多   发布时间:2026-07-02 10:21:13


商事往来中,经常会发生订货后供货方突然发调价通知,要求收货方按新价结算的情况。明明已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价格,收货方到底要不要为这笔“涨价成本”买单?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件,为大家厘清收货方的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钟山某混凝土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建筑公司承建的钟山县某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公司于同年9月13日、17日分别向建筑公司发出混凝土供应价格上调的通知,建筑公司员工张某在该两份调价通知函收件人处签名。2021年9月17日后,混凝土公司继续按照建筑公司的指示向案涉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5月。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向混凝土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240万元。混凝土公司以建筑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货款为由,向钟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向混凝土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建筑公司主张其对案涉两份调价通知不知情。公司员工张某非合同指定的对接人员,该员工签字行为的效力不及本公司。此外,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结算单价按本合同中单价执行,若调价则需签订补充协议。混凝土公司的调价行为不符合约定内容,故混凝土公司单方调价的行为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应当在扣除对账单中原告单方面调整的价格部分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若调价则需签订补充协议,但案涉两份《调价通知函》有被告公司员工张某签字确认签收,张某曾在2021年7月的双方公司对账单中签字,混凝土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可代为签收案涉调价通知,该两份调价通知已送达建筑公司,且调价通知中载明“价格调整后,如继续提货,视为确认此次价格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在收到调价通知后,继续指示混凝土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在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均未对调价提出异议,并按对账单支付了一部分货款,被告行为已构成默示,符合行业习惯,调价通知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建筑公司主张在对账单中扣除混凝土公司单方面调整的价格部分货款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钟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13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调价是经营者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变化等多方因素的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应对行业波动、平衡经营成本的合理选择。不管是供货方作出调价决定的行为,还是收货方对于调价的认可与否,都应当严格遵照契约精神,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或遵循行业惯例规范明确作出意思表示,避免因权责边界模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商业往来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严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边界,才能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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