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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宫外孕致残,离婚后诉请补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林岸青   发布时间:2026-07-02 10:23:26


恋爱期间同居导致宫外孕,离婚后女方经鉴定构成伤残,起诉男方进行补偿能否得到支持?请看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18年3月,小雅与小军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8年10月,小雅因宫外孕进行右侧输卵管手术。2022年2月,小雅与小军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2023年8月,双方调解离婚。2025年2月,小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宫外孕手术造成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小雅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构成九级残疾。小雅遂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军补偿各项损失共计88150元。 

小军辩称,原告小雅于2018年10月手术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隔近五年才向法院起诉,该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雅因宫外孕后输卵管切除术导致九级伤残,损失客观存在,对于该后果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亦不存在过错,如由小雅独自承担损失,有违公平和情理。故根据公平原则,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应考虑由双方分摊损失。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权利人主张赔偿或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结合损害发生时间及伤残鉴定结果综合判断。其次,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亲情、感情等非法律因素,处理此类纠纷,法律层面的判断是一方面,而家庭伦理方面的考量也不应忽视,否则有悖公序良俗。 

综上,小雅于2023年8月调解离婚,其在2025年2月确定伤残等级,该日期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小雅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军补偿小雅各项补偿共计66059元。小军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案的诉讼主体原系夫妻,双方之间主张权利存在无法回避的感情等非法律方面的因素,小雅在离婚后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综合家庭伦理方面的因素考虑,法院认定其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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