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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挂人”超解气?小心踩了名誉权的“坑”
作者:陈健榕 发布时间:2026-07-02 10:32:12
“此视频不打码公布”,乍一看标题像是善意提醒公众,背后却藏着一场侵权纠纷:只因怀疑对方偷东西,就把他人无码头像公之于众。看似是“讨公道”的解气操作,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近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名誉权纠纷案件,为“一时痛快”的行为划下法律边界。 案件审理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女士在广场摆摊卖饰品,有几名顾客在摊位上挑选。不一会儿,刘女士发现摊位上有两件饰品不见了,正好刘女士有使用手机拍摄素材的习惯,就查看了手机,发现被偷走的饰品正好是黎阿姨试戴过的,便怀疑是黎阿姨偷走了饰品。为宣泄情绪和找到黎阿姨,刘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时长为4秒的短视频,把黎阿姨未打码的面部放大特写,并配上“惯犯”“此视频不打码公布”的标题。虽然在视频发布的12小时内,刘女士意识到自己没有证据证明是黎阿姨偷走了自己的饰品后主动删除了视频,但该视频在平台发布后被多次传播转载,导致黎阿姨周边亲友对其产生误解并远离。为维护自身名誉,黎阿姨向钟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女士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刘女士在没有实质性证据证实饰品是黎阿姨偷的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及文字,存在过错。其次,刘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不实视频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晓,足以让公众产生黎阿姨是小偷的误导,一定程度降低了黎阿姨的社会评价,给黎阿姨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侵害了黎阿姨的名誉权。被转发、点赞、评论,在客观上造成了黎阿姨名誉受损的事实。综上,刘女士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于黎阿姨要求刘女士向其书面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视频转发、点赞、转发量不大,传播范围不广,且刘女士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给黎阿姨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该院酌定刘女士赔偿黎阿姨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刘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看似是宣泄情绪、“提醒公众防小偷”,实则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用“惯犯”表述及未打码肖像公开指向黎阿姨,直接侵害了黎阿姨的名誉权。 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言行都应恪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一旦越过法律“红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将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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