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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老熟人” 一男子利用前公司员工身份行骗
作者:龙能松 陈健榕 发布时间:2026-07-02 10:40:24
“老熟人”利用你的信任,谎称前公司工作需要,以挂账的形式向你采购一批香烟、名酒,你会因此受骗吗?近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竟冒充前公司员工实施诈骗,数额高达9万多元。 2022年9月,黎某入职钟山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23年4月,担任科技公司运营经理。由于公司接待采购需要,黎某结识在钟山县经营商铺的老板钟某,并在钟某商铺多次采购烟酒等商品,且每次均能当面结清或者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024年5月31日,黎某从科技公司离职。6月13日,因创业缺少启动资金,黎某遂隐瞒了其已从科技公司离职的事实,继续以公司接待需要为由在钟某商铺先后订购了香烟、名酒等价值96920元的物品,并将账目挂在科技公司名下。黎某在订购好烟酒后,通过自己及原公司的同事侯某将订购的烟酒取走,并将这些烟酒低价进行倒卖变现占为己有。由于钟某久未收到货款,故向科技公司进行核实,才识破黎某骗局。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从宽处罚。最终,钟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从宽处罚。最终,钟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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