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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典型案例公布 法律红线不可碰
作者:陈健榕 邹兆科   发布时间:2026-07-02 10:57:58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各种传统毒品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一种新型毒品替代物——依托咪酯正悄然蔓延,成为威胁社会安全与公众健康的“隐形杀手”。2025年至今,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三起贩卖依托咪酯毒品案,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 

案例一:梁某吉贩卖毒品罪 

2024年5月13日晚,两名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吉购买毒品依托咪酯,梁某吉将毒品依托咪酯交给欧某仕(已判刑)到羊头镇某山村一鱼塘处进行交易,收取毒资300元,后欧某仕将毒资300元交给梁某吉。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吉明知是依托咪酯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梁某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潘某弟贩卖毒品罪 

2023年11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杨某向潘某弟购买烟粉依托咪酯,并微信向其转账300元,潘某弟联系潘某俊向潘某合购买200元的烟粉依托咪酯。潘某弟拿到烟粉后在钟山县某大桥将烟粉交给吸毒人员杨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潘某弟此次获利100元。2023年11月6日凌晨,吸毒人员杨某让潘某弟带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到某村,约定好价格350元,其中50元为路费。潘某弟联系潘某俊向潘某合购买200元的烟粉依托咪酯。潘某合将烟粉送至北环东路某小区路口边交给潘某弟,潘某弟向潘某金支付200元。潘某弟拿到烟粉后在村里与吸毒人员杨某一起吸食,潘某弟获利100元。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弟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潘某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三:谭某佳等多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谭某佳于2023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期间,先后三次将毒品依托咪酯卖给他人,共获利900元。 被告人谭某佳伙同梁某于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初期间,先后四次将毒品依托咪酯卖给他人,共获利1100元。 

被告人潘某连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分别将毒品依托咪酯卖给两人,收取毒资现金共500元。 

被告人潘某连伙同梁某德与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五次将毒品依托咪酯卖给他人,并收取毒资共计978元。 

被告人白某斌于2024年1月期间先后二次作为中间人帮潘某连向平桂区沙田某麦姓男子购买2000余元毒品依托咪酯,并从中获取几十元好处费和一些兔子干货及腊猪蹄。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佳等人分别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谭某佳与梁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是一种白色结晶体或结晶状粉末,俗称“烟粉”,为有毒有害的物质。吸食“烟粉”后,会引发对身体器官的永久损害,甚至导致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名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将受管制的依托咪酯非法添加至电子烟等商品中,通过隐蔽手段诱使他人吸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健康。依托咪酯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其滥用不仅会导致成瘾、精神障碍,甚至可能引发猝死等严重后果,绝非“时尚”“解压”之物,而是吞噬生命的“毒瘤”。 

钟山法院在此郑重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抵制诱惑,毒品伪装花样层出不穷,务必提高警惕,不接受来源不明的“新奇物品”,莫因好奇伸出手,最终把自己推入深渊;切勿以身试法,毒品犯罪绝非“生财捷径”,制贩、运输、持有毒品均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红线,最终把自己送入牢笼!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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