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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双方能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作者:王郁仪 卢子娟   发布时间:2026-07-02 11:00:56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借贷过程往往较为简单,会忽视保存证据,可能存在现金支付、未签订借条、借据信息不全等诸多问题,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面临风险。那么仅凭借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会如何认定呢?一起来看看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0日,陶某通过微信将50000元转给蒙某,次日,由蒙某通过微信又将50000元转给陈某,三人之间未签订借条借据,后由陈某通过微信向陶某支付利息。经陶某多次催促,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又因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陶某诉至法院,要求蒙某、陈某连带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蒙某认为其与陶某之间从未就借款达成过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全额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陈某,陈某才是实际借款人。陶某与陈某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还款事宜,且陈某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两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陶某要求蒙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某承认自己为实际借款人,并与陶某多次微信沟通还款事宜,且已向陶某还款共计14500元,剩余款项其亦自愿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陶某与谁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蒙某提供的案涉款项的微信转账往来凭证、陈某关于案涉款项的情况说明、陈某向陶某支付利息微信凭证等证据表明,其与陶某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陶某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蒙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陶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陶某主张与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蒙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蒙某提供的案涉款项的微信转账往来凭证、陈某关于案涉款项的情况说明、陈某向陶某支付利息微信凭证等证据表明,其与陶某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陶某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蒙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陶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陶某主张与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蒙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蒙某提供的案涉款项的微信转账往来凭证、陈某关于案涉款项的情况说明、陈某向陶某支付利息微信凭证等证据表明,其与陶某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陶某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蒙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陶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陶某主张与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蒙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合意又包含了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项约定,每一要件均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该案中,如仅凭转账记录,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合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不仅要留存转账凭证,还应对借款合意进行明确表示,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人情模糊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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