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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撤销资格!
作者:庄剑敏   发布时间:2026-07-02 11:33:45


撤销监护权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应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效解决监护“空位”问题。近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董某与陈某本是夫妻,婚后生育了小花(化名)和小宁(化名)。后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离婚,小花和小宁随董某生活。离婚后,陈某对小花和小宁未尽任何监护责任。2024年,董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因小花和小宁系未成年人,需要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交通事故理赔等事宜,陈某因害怕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代为办理,严重损害小花和小宁的合法权益。因此,小花和小宁的姑姑大雪(化名)向钟山法院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小花和小宁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陈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在与董某离婚后,未尽任何监护责任,甚至在董某去世后,亦未承担起母亲的责任,给予孩子关心、关爱和照顾。后更因害怕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代为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小花和小宁的合法权益。因此,陈某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另外,小花和小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二人无其他兄弟姐妹,大雪作为孩子的亲姑姑,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有监护能力,且愿意照顾孩子。经询问小花和小宁的意见,二人均希望大雪作为其监护人,小花和小宁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大雪作为监护人,故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陈某对小花和小宁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大雪为小花和小宁的监护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考虑到小花和小宁生活、学习等费用支付亟需资金,保险理赔等事宜迫在眉睫,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还针对陈某的失职行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同时为督促大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对其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庭后,法庭向陈某与大雪下发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二人均表示会履行好相应的责任。后续通过电话回访了解到,在大雪的照看下,小花和小宁身心状况明显好转,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家庭本应是抵御外界风雨的港湾,而不应是一艘让孩子觉得无助的孤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依照法律规定,有条件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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