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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车私加氧气瓶起火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赔吗?
作者:钟伶俐 邹智利   发布时间:2026-07-02 11:35:56


冷藏车运输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尤其是在生鲜食品的运输过程中,冷藏车能保持恒定的低温环境防止食物变质、腐烂。但是,运输过程中私自在冷藏车内安放氧气瓶引发火灾致人损害的,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损失范围?请看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李某与成都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约定:车辆系李某出资购买,登记所有人为该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涉案车辆种类为冷藏车),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某。2023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与广东某水产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由李某将活鱼运往重庆,为了保持运输过程中鱼的活性,在涉案车辆的车厢内加装了管道和三个氧气瓶,但李某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 

运输过程中,李某发现车厢内供给活鱼氧气的压力值偏低,于是下车打开车厢门欲调节氧气表,不料在打开车厢尾门时引发爆炸,造成车内货物损坏及李某受伤。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4年3月12日,保险公司告知李某,此次事故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被告理赔的范围。故李某诉至钟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汽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私自在涉案车辆的车厢内加装管道和氧气瓶,致使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李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涉案车辆车厢内加装管道和氧气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车辆发生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告知保险公司义务,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保险金额或保险费,在出险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另

外,货运公司或个人在使用特种车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切勿非法改装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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