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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三起因饮酒引发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作者:韦唯 发布时间:2026-07-03 10:53:05
亲朋聚餐、欢庆佳节都少不了酒的助兴。然而,酒精催生的不只是热闹,还可能是失控的暴力。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三起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因酒后滋事、伤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2024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车,行驶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路段。与此同时,被害人罗某也驾驶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搭载被害人韦某从对向车道经过。段某因不满对方注视,与韦某发生口角,随后驾驶共享电动车追逐罗某、韦某到附近某小区保安亭前,对二人实施殴打。经鉴定,罗某、韦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酒后疑心殴打他人“醉”不可饶 2025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走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路口,误认为正在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辱骂自己,于是将其拉拽倒地,并捶打其头部,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25年3月16日,黄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李某受伤后到医院诊治,黄某主动支付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与他人偶发矛盾后,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宜州法院根据段某、黄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对被告人段某、黄某判处相应刑罚。 男子酒后失德随地小便引发暴力 2025年6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雷某、莫某飞等人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安置区喝酒。其间蓝某到被害人莫某的住房外墙边小便,莫某发现后口头制止并推开蓝某。蓝某立即将莫某打倒在地并进行殴打,后被莫某控制住又呼叫雷某、莫某飞前来帮忙,随后蓝某等三人共同对莫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莫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雷某、莫某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宜州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被告人蓝某、雷某、莫某飞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 酒文化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礼仪、社交、艺术表达等多重社会功能。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强行劝酒等不当行为引发的伤害致死、酒后驾车、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发生,在酒桌上因不合而诞生的悲剧也不计其数,这不仅背离了酒文化的初衷,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希望大家日常生活中要知法守法,敬畏法律,文明饮酒,时刻约束好自己的一言一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
宜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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