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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卖家同意退货退款后竟遭“钱货两空”?
作者:韦唯 发布时间:2026-07-03 11:25:33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身边不少人选择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买卖闲置物品。然而河池宜州的韦某却万万没想到,自己在闲鱼上挂卖的手机最后竟演变成“钱货两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二手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25日,原告韦某、被告陈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上相识,陈某有意购买韦某在平台上发布的iPhone 15 Pro Max原色二手手机一部,经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7399元。随后,陈某向平台账户转账7399元,韦某通过快递将案涉手机寄至陈某的收货地址。 2024年3月29日,陈某在平台上告知韦某案涉手机存在质量瑕疵,请求退款。当日,韦某看到物流信息显示陈某拒收快件后,韦某同意并向陈某退款。但陈某收到韦某退款后,却又签收了案涉手机,并拒绝返还韦某先前退回的货款。此后,韦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陈某诉至宜州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货款739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向陈某出售手机,陈某向韦某支付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韦某与陈某口头达成的二手手机买卖约定,系韦某、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约定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约定达成后,韦某已按约将二手手机交付给陈某管理使用,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而陈某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韦某支付7399元货款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网络交易中无论作为商家还是消费者,务必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本案的陈某在拒收手机并成功申请退款后,未将手机退还韦某,反而再次对手机进行签收,导致韦某既未收回货物,又损失了货款。陈某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破坏交易秩序,还损害了韦某的合法权益,也对陈某自身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降低网络交易潜在的风险,商家应如实、客观描述和展示商品,如商品有瑕疵要提前标识并及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则需在交易前仔细了解商品详情,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应无故要求退款或利用平台规则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消费者在遇到商品不符或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同时保存好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如遇纠纷可以通过平台介入或选择法律途径合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
宜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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