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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露面”,商标说拜拜?
发布时间:2026-07-03 11:33:15


近日,广西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该案为A某的注册商标被某公司申请撤销,A某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无销售合同对应发票佐证合同实际履行)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有效地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后B公司注册了与A某被撤销商标相近的商标,用于同一品类,而A某仍继续使用被撤销商标在其公司同一产品上,B公司认为A及其公司侵犯B公司商标专用权而引发纠纷。

那么,究竟什么是“撤三”?我们又该如何防止商标被“撤三”呢?

1.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哪些行为会让商标“失效”?   

(1)长期休眠不用。注册后未投入市场,或业务调整导致商标闲置超三年。   

(2)象征性使用≠有效使用。少量印制商标但无实际销售记录,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使用”。   

(3)证据链缺失。仅提供单一合同或发票,无法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   

3.如何防止商标被“撤三”?   

(1)定期激活商标。每年至少使用一次,跨类别注册的商标需在各品类中实际使用。   

(2)建立“证据库”按时间、品类、形式分类存档。如销售类:合同、发票、出货单(需关联商标信息);宣传类:年度广告预算表、线上推广后台数据;生产类:带商标的产品包装实物、生产记录。   

(3)动态监控风险。定期查询商标局公告,监测他人是否对己方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法官提醒   

商标注册了一定要真实、合法、有效使用,否则会存在“撤三”风险。商标被提“撤三”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需慎重对待。



来源: 宜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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