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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自由”“多劳多得”的背后谁担责?
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26-07-03 11:35:16


当“灵活就业”成为平台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者维权案引发热议。   

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自同年11月1日起经营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2021年11月1日,原告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负责固定区域内某平台买菜的配送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由3500元底薪与业绩提成构成,且张某需自行配备手机和送货车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某平台买菜司机”和“今日水印相机”APP,通过APP平台对配送详情、配送绩效、售后审核等进行管理。同时,公司还建立微信群发布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未按要求发布今日水印相片将面临罚款等内容。然而,2021年12月9日张某离职后,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与A公司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其按照A公司要求开展配送工作,接受公司在日常考勤、请假、货物配送等方面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张某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和车辆,自行承担运输风险。公司只是按运输商品件数发放运输费,不存在底薪和基本工资。张某可自由选择出勤时间,属于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模式,双方之间是运输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符合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按照A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符合这一标准。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某负责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补缴社保及工伤担责等后果,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其次对于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入职时,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关键权益。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文件、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来源: 宜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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