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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酒店后想退款,次承租人能否“一键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6-07-06 10:01:58
次承租人接手酒店1个月经营困难,意图“甩锅”承租人,遂以转让行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合同,合同能否“一键解除”?让我们一起看看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2023年11月,小马(化名)通过本地信息平台发现被告小易(化名)发布的酒店转让信息并联系协商。2024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7.8万元转让酒店全部财产及2024年10月1日租金和两年房屋合同给小马。签约当日,小马即支付全款并备注为酒店所有财产及租金转让费,后开始接手经营。 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后,出租人欲与小马建立直接合同关系,于是拿出了《出租合同》签字后给小马(该份合同与其跟小易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但小马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后小马以被告未取得出租人转租同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及垫付费用。 凤山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小马与被告小易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小马关于小易将涉案房屋转租,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未经其同意情况下的转租行为的合同解除权,但并不导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次承租人基于此取得合同解除权。 同时,庭审中小马自认在双方协商酒店转让事宜前已与出租人取得联系,出租人已知晓被告欲转让房屋事宜,但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在酒店转让后,出租人欲与小马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其拟定内容与此前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致,表明出租人对转让行为的认可,该合同并未增加原告方负担,故小马以转让行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凤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凤山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池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转租市场活跃但纠纷频发,本案中,原告小马主张解除协议实质是经营不善后企图“甩锅”这为三方交易主体提供了重要行为规范启示: 出租人若允许转租,需在合同中明确转租条件或要求承租人取得书面同意,并在知晓转租行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与次承租人建立直接关系,防止权利义务不清; 承租人在转租时须确保已获出租人明确许可; 次承租人则需在接手前核查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人对转租的书面同意,避免轻信口头承诺。此外,次承租人应自行研判商业经营风险,在接手经营时,必须独立评估市场环境、运营成本等商业风险,并自行承担经营结果。若因选址不当、客源流失等经营问题导致亏损,次承租人不得以“转租未经出租人书面确认”等理由将责任转嫁承租人。 各方均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通过信息透明、风险预判减少转租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与经营稳定。法律只保障合同权利的合法性,绝不充当商业失败的“兜底人”。 来源:
凤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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