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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假章就能赖账?法院判决:照付不误!
发布时间:2026-07-06 10:05:04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合同纠纷案,“人确为真人,可章却是假章” ,这人章关系该如何“认定”,涉事的企业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A工程公司系涉案某三级公路工程的承建方,该工程先后由冯某、杨某、韦某负责组织施工。小明(化名)在工程建设初期,向施工人冯某供应水泥并出租铲车,后冯某中途退出项目,杨某接手工程并承诺支付冯某在项目中的过往债务。小明继续向工程供应水泥,后杨某意外死亡,承诺代付款项及其施工期间的水泥款尚未结清。 

2017年12月,A工程公司授权韦某作为代理人进行项目管理并处理工程款支付的有关事宜。之后韦某向小明出具《欠款结算单》并加盖“A工程公司”印章,确认尚欠小明款项共计746714元。双方签字确认该结算单后,小明将结算单交至项目业主凤山县B局,2018年1月,小明仅收到由凤山县B局代付款项10万元。经小明多次催款,A工程公司仍拒付剩余的646714元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      

韦某负责接手工程后,经结算,将冯某、杨某尚欠小明的款项予以核算并向小明出具结算单,同时加盖“A工程公司”印章,确认尚欠小明的款项共计746714元,并备注此字据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由B局监督支付,上述行为构成债务转移。又因韦某系A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某对尚欠小明的款项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属于授权范围内履行代理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由A工程公司承担。 

A工程公司向发包单位出具有授权委托书,委托韦某代理其管理工程,即使韦某在结算单中加盖的“A工程公司”印章并非真实印章,也并不影响涉案结算单的效力,故对A工程公司关于其不承担涉案款项支付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小明将结算单交至项目业主凤山县B局,但该局仅代付10万元款项,剩余款项646714元一直未支付。小明诉请A工程公司支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凤山法院判决被告A工程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小明的款项646714元。驳回原告小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当前,诚信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建立,伪造、私刻的假公章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章问题的最新裁判思路指出,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其行为均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此外,为保障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相对人也应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如核实行为人是否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职务代理人,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否为无权代理。



来源: 凤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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