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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申办ETC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这其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06 10:29:20


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日常出行,线上申办、使用ETC已成为常态。线上点击确认的电子服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平台垫付通行费后是否合法享有债权?这些问题,直接关系每一位ETC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ETC欠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为大家解读,服务合同的核心规则。

案件回顾

2024年,被告韦某为便捷通行高速公路,通过微信小程序线上申办ETC记账卡。申办过程中,韦某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某科技公司用户服务协议》,与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ETC服务合同关系。协议履行期间,该科技公司依约为韦某提供账户开通、设备安装、费用结算、通行费垫付等全套服务。因韦某扣款账户余额不足,该公司还依规代为垫付ETC通行相关费用。某科技公司垫付后,多次向韦某催告还款,但其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某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某支付代偿金、服务费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韦某通过微信小程序申办ETC账户,勾选确认《某科技公司用户服务协议》,虽无手写签名或电子签章,但该协议是使用案涉ETC服务的前置必要条件,不勾选同意则无法完成注册开通。结合公证机关对用户注册及协议同意流程的公证,足以认定案涉《某科技公司用户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提供ETC账户开通、设备安装、信息查询、费用垫付等服务,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韦某实际使用ETC服务并接受平台垫付,双方已通过线上、线下实际履行行为,进一步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      

原告垫付费用后合法享有债权。     

依据《某科技公司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负有对被告ETC费用进行垫付的合同义务,在被告绑定支付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时,原告依约代为垫付相关费用,即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合法取得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被告在原告垫付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足额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      

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韦某在原告垫付费用后,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主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额较小,但双方当事人相隔千里,传统诉讼程序不仅耗时久,还会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于是,承办法官依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以视频连线、线上核对、远程沟通的方式,搭建起跨越地域的解纷桥梁。 

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韦某尚欠原告某科技公司代偿费、服务费、滞纳金4200元,按固定时间分4期偿还,原告某科技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电子服务合同、运用数字法院成果便民利民、弘扬诚信履约理念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法治价值。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 

1.线上勾选即签约,务必认真阅读协议。   

通过小程序、APP申办服务时,点击“同意”前务必仔细阅读服务条款,特别是费用、垫付、违约、送达、管辖等重要内容,避免因疏忽引发纠纷。  

2.使用服务要付费,平台垫付形成债权。   

ETC扣款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扣款失败后平台垫付的,用户应及时还款,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  

3.弘扬契约精神,守护个人信用。   

数字时代,信用是通行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依法签约、诚信履约、及时担责,既是守法要求,也是保护自身出行、信贷、生活等合法权益的基础。



来源: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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