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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清明交汇时 防止惹“火”上身
发布时间:2026-07-06 11:10:45
近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为众人敲响了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莫某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某屯山上修缮其母亲坟墓,将清理的杂草汇集成堆后用打火机点燃,因用火不慎且当日风势较大,导致火势向上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25公顷(63.82亩),均属乔木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地,受火灾树种为石山灌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积极参加扑救,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莫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莫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月。 “失火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违法行为。尤其在当前春耕生产和清明节临近之际,天干物燥,山林易燃。野外用火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切忌为图一时之便而心存侥幸。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触碰法律红线,更会给生态环境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源: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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