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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将面临处罚 法律红线切勿触碰
作者:黄小庆   发布时间:2026-07-06 11:27:42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陈某在巴马县某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被巴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舢板船一艘,地笼网16张、渔获物12.2千克。巴马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作出没收地笼网16张及渔获物12.2千克,并处以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因陈某经该局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巴马农业农村局向巴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 

巴马法院审查后认为,巴马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巴马农业农村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巴马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巴马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罚款人民币6200元。 

法官说法 

禁渔期的设立,其目的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而陈某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的禁用渔具地笼作为进行捕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对水域生态造成了一定影响,鉴于陈某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幅度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适应,在教育与震慑的同时,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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