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仅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这份合伙协议如何认定?
作者:韦朴 发布时间:2026-07-06 11:45:56
合作创业本是“共赢”美事,可一旦遇到权责不清、承诺落空,很可能变成“扯皮”闹剧。近日,阿东就因一场合伙纠纷闹上法庭,15万押金难追回,10万分红更是成了泡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请看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0日,阿北与甲方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某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劳务承包给阿北,施工内容为医院门诊楼主体工程劳务,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协议中约定阿北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协议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2年9月5日,阿东与阿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包某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诊楼主体工程劳务(砌砖、钢筋、混凝土、木工);双方各交15万元押金合计30万元给甲方,待工程结束甲方退回后如数归还;施工投入成本各承担一半,利润按阿东4成、阿北6成分配,协议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阿东担心项目亏损成本难以收回,阿北为让阿东放心便在协议上特别书写“附注”,内容为若项目亏损,阿北自愿承担所有的投资费用,阿东的投资资金由阿北如数偿还,偿还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这份“附注”看似给阿东吃了“定心丸”,可后续发展却远超预期。 协议签订后,阿东向阿北转账15万元,但全程未参与项目的任何经营管理。项目完工后,阿东多次催促阿北退还押金并结算分红,却始终无果。直到2024年3月13日,阿北才出具《欠条》,载明欠阿东15万元,承诺于2024年4月15日前还清,若拒不偿还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然而,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阿北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阿东提起诉讼,不仅要求阿北归还15万元押金还主张10万元项目分红。 本案焦点:本案阿东与阿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法院认为:合伙的本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案涉《合作协议》及《欠条》内容看,结合阿东在双方合伙过程中只享利益,不担风险,事实上亦未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案涉《合作协议》不符合合伙合同中合伙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阿东出资名为投资合伙实为借贷盈利,阿东、阿北之间存在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阿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阿东借款150000元,驳回原告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阿北不服,提出上诉。经河池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伙合同,又称合伙协议,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出资,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伙合同与借款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根本目的在于收回本金的同时收取固定利息。如果一方合同主体仅提供资金,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不承担亏损风险,仅收回本金及收取固定收益,则一般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而非合伙合同。 案涉协议中特别约定若项目亏损,阿北自愿承担所有的投资费用,阿东的投资资金由阿北如数偿还,偿还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即虽然双方为合伙关系,但明确约定阿东只分享利润,不分担亏损,如出现亏损,阿北需承担偿还阿东投资资金的责任,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性质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且阿东实际未参与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合伙法律关系处理本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