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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独资”当老板,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作者:邹玲珍   发布时间:2026-07-07 10:49:45


因门槛低、运营简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创业热门选择。然而,便利背后潜藏着法律风险——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即便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在校大学生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最终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车辆15辆,总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车辆及证照钥匙后,乙公司仅支付购车款195万元,尚欠105万元。 

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李强(化名)承担连带责任。 

李强辩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仅为乙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因此不应承担公司债务。本案另一名被告李东(化名)自认是乙公司实际控制人。   

法院审理       

合山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被告乙公司尚欠购车款10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关于李强是否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强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提供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能证明其在校学生身份,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李强应当就被告乙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购车款105万元,李强就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一人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无需债权人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需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如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簿等)的,法律推定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条文未对股东职业或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作例外规定。无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其他创业者,一旦成为唯一股东,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知情”“不参与”“没经验”均不能免责。 

创业者应引以为戒,依法规范经营,莫因一时便利埋下法律隐患。



来源: 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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