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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证条款但在担保人处盖章,需要担责吗?
作者:韦琳 程昭君   发布时间:2026-07-07 11:18:00


在商业往来或民间借贷中,于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但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保证条款内容,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签字或盖章者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请看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经充分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A公司将名下一商铺租赁给B公司使用,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商铺租金。A公司经两次催收后,B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认可所欠租金并承诺按期还款,并决定终止租赁合同。C百货店在《承诺书》落款“担保人”处加盖了公司印章。 

此后,B公司搬离所租赁的商铺但未按期支付所欠租金。A公司遂将B公司和C百货店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并判令B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违约金,C百货店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作为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且在《承诺书》中认可欠付的租金数额并作出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A公司要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B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就C百货店的担保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保证合同已依法成立。C百货店在明确主债务内容的《承诺书》上“担保人”处盖章,该行为清晰地表明了其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该行为符合“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之形式,保证合同于A公司接受该《承诺书》时成立。 

保证方式依法应推定为一般保证。由于《承诺书》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C百货店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可依主债务内容予以确定。结合《承诺书》的内容及本案背景,C百货店的保证范围应及于B公司所确认的租金数额、违约金以及A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为一般保证人,C百货店享有优先抗辩权。因此,C百货店可在B公司就债务履行不能时,就尚欠债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在商业活动或民间借贷中,把自己的名字签在或公章盖在“担保人”“保证人”位置上,是一个法律意义极强的行为。它不是在表示“关心一下”,而是在签署一份可能让你替人还钱的合同。 

很多人存在误解,觉得合同条款越模糊,自己责任就越小。但在担保这件事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条款或约定不明时,并不会导致担保无效,而是需要结合合同的整体意图、当事人的履约情况等确定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的范围,如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保人仍需担责。所以担保人在签字盖章前,应主动把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都白纸黑字写清楚。 

担保不是人情,而是严肃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文书上以担保身份落笔盖章前,请务必像对待自己所签的合同一样,审慎为之。



来源: 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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