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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着火致财产损害,房东、租客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6-07-07 11:29:19
空房出租,增加收入,租房仓储,便利经营。本应和谐的租赁关系,却因一场大火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赁房屋起火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租房起火引起纠纷 王顺(化名)向孙福(化名)租用闲置房屋存放物品,双方口头订立租赁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不料,房屋在租赁期间突发火灾,造成屋内存放的多台自动麻将机及部分配件等财产受损。 王顺、孙福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顺遂诉至合山法院,要求房东孙福赔偿其财产损失6万余元。 事故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点为房厅前门口上方,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自然引发火灾,不排除该部位上部带电设备及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同时认定了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6.5万余元,其中王顺损失损失5.9万余元,孙福损失5600余元。 赔偿责任各执一词 原告王顺诉称,孙福提供的出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尽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孙福辩称,火灾系因王顺不当使用日光灯等电器导致线路故障引发,且其堆放纸壳包装的麻将机等易燃物导致火势变大,火灾发生后其又未能及时打开门锁,造成损失扩大。 厘清责任定分止争 为厘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决定从火灾发生的原因入手。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考虑到被告孙福出租的房屋已有20余年未进行维修,房屋电线、开关电器等存在一定程度老化,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孙福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负消防安全责任,其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的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原告王顺作为承租人,将民房作为仓库使用,堆放可燃物,且未及时打开房门延误消防救援,其行为对于火灾的发生及损害的扩大亦存在过错。 法官根据以上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孙福承担王顺损失70%的赔偿责任,王顺自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孙福提起上诉,经来宾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出租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此类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则,合理划分责任和赔偿。 房东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要保障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并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若是因房东对电路电器等未能及时检查维修从而引发火灾,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租客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如因租客未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致房屋引起火灾的,则租客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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