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这种“生财之道”,走不了!
发布时间:2026-07-07 11:40:21
从备份数据到解锁屏幕,一次看似稀疏平常的手机维修,可能同时把你的个人信息暴露在他人眼前。近日,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韦某因在修手机时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并出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案情介绍:发现“生财之道”
近两年,手机维修店老板韦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他在修手机时趁客户不备,用客户手机拨打其电话,非法获取何某等人的手机号码,随后出售给上家用于注册各类平台“新人账号”。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韦某通过上述这种手段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归案后,韦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全案证据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筑牢隐私防线
采集有边界,越界就违法。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本案中,韦某借维修手机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手机号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被追究刑责。法官在此温馨提醒相关从业者,应恪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客户隐私。同时也警示广大群众,维修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和可信人员,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