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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打的欠条,离婚后也算数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6-07-08 10:39:32


“有借有还”是人际交往的信用基石,当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之间时,“借与还”的约定还作数吗?请看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很多人认为夫妻是一家人,借款只是走个形式,但只要是白纸黑字的约定,借款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份契约并不会被一纸婚约抹去。 

小琴与小辰于2011年登记结婚,小辰因需资金周转,在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向小琴借款四次合计70000元。2023年2月,两人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小辰向小琴出具《欠条》并载明:“本人向小琴私人借款合计7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若未能按时归还欠款,小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后因小辰反悔,两人协议离婚未果。 

2023年3月,小琴又转账50000元给小辰。 

2023年6月,小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两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离婚。此后,小琴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小辰催讨欠款,小辰以没钱为由逃避还款。 

因小辰迟迟未归还借款,小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辰归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120000元及逾期利息。 

小辰辩称,写给小琴70000元的欠条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个人借款,出具欠条是为了挽回我们的感情,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后续转账的50000元,也是夫妻间的正常经济往来,请求法院驳回小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辰和小琴以《欠条》约定小辰向小琴私人借款70000元,属于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不能因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即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欠条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小琴可以据此向小辰主张此借款的债权。 

两人离婚后,小琴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小辰还款时,小辰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以没钱为由做回复,视为对债务的默认。小辰辩称出具《欠条》是为了挽回两人的夫妻感情,于法无据。 

小琴诉请小辰归还50000元及利息,该款项转账时间也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庭审中,小琴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属于小琴个人财产,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属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小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小琴该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辰偿还小琴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驳回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琴与小辰的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70000元的借款双方签定《欠条》,属于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属,即使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小琴亦可要求小辰归还。 

而小琴给小辰转账的50000元,因没有书面约定,且庭审中小琴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此笔款项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辰有权拒绝归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 武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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