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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是否可以起诉撤销承包经营权证?
作者:洪玺 发布时间:2026-07-08 12:00: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凭证,与农户切身利益、农村土地经营秩序息息相关。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土地权属尚存争议、未经过行政机关确权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类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登记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回顾 原告甲村民小组主张,案涉争议土地一直由其经营管理,自2016年起,该小组便与第三人乙村民小组就该地块产生权属纠纷。2024年,甲村民小组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调处时才获知,某县人民政府已向乙村民小组村民黄某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甲村民小组认为,该颁证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颁证时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调查、听取意见,也未进行公示和组织调解,遂将颁证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为黄某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6块土地的登记行为。 二、法院裁定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甲村民小组的起诉,核心理由如下: 1.土地权属争议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先决条件,而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正处于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调处程序中,基础性权属问题尚未明确。 2.原告的诉讼实质是主张案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所有权,并非单纯的行政登记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基础是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为权利确认,并非创设权利。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属于民事争议,故本案撤销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争议。在政府确权程序未终结、基础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时机尚未成熟。 三丶法官说法 如土地本身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直接起诉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无法实质解决争议,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本案中,甲村民小组若对颁证行为存有异议,应待某县人民政府确权程序完成、基础权属关系明确后,再依法寻求司法救济或要求相关部门处理颁证行为,其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四、法官温馨提示:找对维权途径,才能高效解决纠纷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当事人提起诉讼前需明确实质诉讼目的,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法院针对三类常见争议作出明确指引: 1.土地权属争议:先行政调处,不服再复议、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需通过土地权属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解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走民事途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此类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其作为用益物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争议的处理原则 登记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会产生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认为登记行为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基础的,应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进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争议。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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