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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租赁车辆出事故,维修期间租金怎么算?
作者:黄华耀 发布时间:2026-07-08 12:14:12
一辆日租金450元的轿车,在租出的第二天,就因承租人转借给无证的朋友驾驶而严重损毁。车辆送修的一个多月里,租金该不该继续计算?请看广西江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日,李某与广西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用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合同明确约定租金为每日450元,并严格禁止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约定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李某承担。 然而,合同签订次日,意外便不期而至。李某在未征得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转借给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朋友张某驾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要求李某履行维修义务未果,只得自行将车辆送修。至2023年8月8日维修完毕,共产生维修费26460元。由于事故系无证驾驶导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理赔。为此,汽车租赁公司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维修费26460元,以及自事故发生至维修完毕共28天的车辆租金12600元。 车辆“趴窝”,租金谁担? 庭审中,双方对26460元维修费的承担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因事故维修而无法使用的28天里,租金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李某认为,车辆在维修期间并未实际使用,不应支付租金。而汽车租赁公司则主张,正是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车辆在原本的租赁期内无法为公司创造收益,该租金损失属于直接的经营损失,理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调解。法官向李某明晰了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阐明了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释法明理,汽车租赁公司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困难,主动表示愿意减免部分租金。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维修费26460元及租金8820元,并分期履行。 违约之责不止于“修复原状”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核心争议对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释,使调解协议建立在责任清晰、法理明确的基础之上。 一是妥善保管是核心义务,违规转借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资格的张某使用,显著增加了车辆毁损的风险,且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显然未尽到“妥善保管”之责,已构成违约。 二是占用期间发生毁损,租金损失应予赔偿。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出租人的合同期待利益。 租赁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就是通过出租车辆获取租金收益。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车辆在租赁期内毁损,致使出租人无法正常出租车辆,该租金损失是承租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赔偿范围不应仅限于将车辆修好(维修费),还应包括车辆修复期间出租人本可获得却因车辆无法使用而丧失的租金收入。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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