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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经营情况遭拒如何提起诉讼?
作者:冯诗兰 发布时间:2026-07-08 12:17:03
作为股东想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及盈亏情况,可以向公司查阅哪些材料?如何申请查阅?如公司拒绝提供如何提起诉讼?公司又可以拒绝哪些股东的查阅申请?请看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原告李四(化名)向被告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发送查账申请书,明确查账的目的“因继承丈夫生前享有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前本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不了解。”要求被告于2024年5月30日给予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公司章程、决议资料、财务资料,供本人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被告当天收到查账申请书。2024年6月3日,原告李四在被告收到申请书未满十五日答复期限就提起本案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庭审中,被告还认为原告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查询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仍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查阅、复制。 法院查明审查 本案中,2024年5月27日,原告李四向被告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发送查账申请书,明确查账的目的“因继承朱某忠生前享有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前本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不了解。”被告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当天收到查账申请书。2024年6月3日,李四在被告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收到申请书未满十五日答复期限就提起本案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庭审中,被告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还认为原告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仍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查阅。李四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虽有瑕疵,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考虑到知情权系保障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的基础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条件未成就。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权利,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股东李四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影响公司利益,本院对其拒绝查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支持李四查阅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相关文件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的会计账簿原件。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1. 股东可以向公司查阅哪些材料? 答: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日常经营交易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查阅、复制范围。 2. 股东申请查阅的流程?如被公司拒绝查阅如何提起诉讼? 答:股东应书面向公司申请查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可否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查阅? 答:股东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公司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答:公司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其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从其对于股东不正当目的法律解释可看出拒绝查询的理由应是与股东通过查询获取信息并利用查询的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因信息泄露直接导致的利益减损,故不能因为股东在内部日常会议决议、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经营中不积极或不配合的行为来推定股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拒绝提供查询,剥夺股东对公司了解和掌握公司具体情况的权利。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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