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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流水宴席后醉酒者死亡,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作者:刘宝彪、冯诗兰 发布时间:2026-07-08 12:19:11
原本喜庆祥和的乡村流水宴席中,召集亲朋好友相聚是一次欢乐的聚会,却因一名参与者醉后死亡而打破了欢乐的氛围。那么,在日常生活的朋友相聚喝酒中,席间有人饮酒过量不幸身亡,责任该如何划分?是死者承担后果,还是同饮者、组织者也需负担?请看广西江州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王某力、农学某、农华某、王军某在崇左共同经营甘蔗收购中转站。2023年12月,开业时在中转站范围内安排两桌饭菜邀请蔗农,不限于平时交易往来的蔗农,其他蔗农也可来吃饭。王某从案外人处得知消息后骑电动车前往吃饭。席间各宾客除与本桌一起喝酒外,个别宾客会串桌互相敬酒,大家饮用的是王某力等四人提供的自酿米酒,其中同席的韦某文、韦某忠、黄某斌、陆某、梁某、甘某杰跟王某同桌吃饭,黄某星、黄某强未与其同桌吃饭,整个席面是对外开放,各蔗农自由前往离去,无法查证王某分别与哪位宾客喝酒、猜码,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到了下午17时许,王某已酒过三巡走路不稳,恰逢王某的妻子李某花与儿子王某西来找王某拿甘蔗款,韦某忠告知李某花要带王某回家,李某花以其需搭乘儿子拉不了人为由,就示意在场的同村人黄某强晚点顺路送王某回家,嘱托完后李某花便骑了王某的电动车回家,因黄某强刚到宴席需要吃饭后才有空送回去,韦某忠就叫王某到停放在中转站空地上的三轮车(车主陆某)坐垫上等候,不久后黄某强、韦某忠去找王某,才发现王某躺在三轮车后面的地面上,左脸贴地,因黄某强和韦某忠都不知道王某家人电话,黄某强让有王某家人电话的陆某来通知其家人。19时许得知此事,李某花等人一起赶到中转站,期间农学某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时50分钟左右李某花等人拉着王某到崇左市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为当天,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事后,王某亲属李某花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流水席组织者、共同就餐者共计11人共同连带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60629.90元。 法院审理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后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此,李某花等人应对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王某的死亡后果与各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存在过错的事实承担积极证明责任。 对于共同就餐的韦某文等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本案中,中转站开业吃饭是四位合伙人邀请各蔗户吃饭,各蔗户也可邀请其他蔗户一起来吃饭,王某是经案外人告知后自行前往吃饭,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就餐的韦某文等七人邀请其来吃饭。此过程为群众间正常的宴请、交往行为,是群众间的情谊行为,一种善良风俗,并非侵权过错行为。第二,并未有证据证明七位被告有向王某灌酒、斗酒的行为,并且其中两位被告黄某星、黄某强并未与王某同桌吃饭亦没有证据两人与王某有串桌喝酒的情况,在此开放的酒席,各宾客自由前往吃饭喝酒,自行离去,同桌吃饭喝酒的行为未超出正常情谊行为限度而导致过错,也属群众间正常的沟通、交往的情谊行为,同时,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饮酒带来的后果,不应将饮酒的后果苛责于共同饮酒人,更不应苛责其承担责任。第三,案发当晚,王某的配偶李某花曾到过中转站找王某,李某花作为家属并未妥善安置其到合适的地方休息或将其带回家中,而是委托同屯人饭后顺路携带王某回家,韦某忠见王某走路摇晃叫其到可以坐着休息的三轮车上亦是尽到照顾职责,韦某忠、黄某强发现王某倒地后让周围蔗户联系家属,尽了相应的救助注意义务。第四,王某死亡的原因是颅脑损伤,现有证据并未证实王某是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以上,李某花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七位被告与王某饮酒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证实王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未能证实王某的因颅脑损伤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该七位被告不承担责任。 关于组织者王某力等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力等四人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应注意提醒在场的宾客适量饮酒,发现醉酒宾客应妥善安置,王某醉酒离席时四人并未察觉,仅为同屯的人照顾,王某在中转站空地上倒地四人亦未及时发现,该空地为属于四位被告的经营场所的管理范围内,王某在此遭受颅脑损伤并未得到及时发现救治,亦是被同屯群众发现后才通知家属并由农学某拨打120救治,后续亦是家属驱车赶往救治,王某力等四人辩称家属等待救护车救援不及时,可自己作为组织者在发现王某倒地昏迷时亦未第一时间送去救助,而是等待家属到来自行救助,亦未跟随家属一同前往了解救援情况。故王某力等四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看顾,未及时发现王某处于需要救治的危险情况,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但组织者的注意看顾义务不能取代王某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放任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花作为其配偶应比其他群众更应起到妥善照顾的义务,但李某花来到酒席之后看到王某可能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未妥善安置,仅是告知同屯群众送王某回家便自行回家,其亦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根据各方过错责任,计算王某死亡所受各项经济损失后,法院确定王某力、农学某、农华某、王军某共同承担10%的过错责任,王某自行承担9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四位组织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流水宴席组织者与同席者对于共同饮酒造成的侵权损害是否承担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案件,首先要确定归责原则,流水宴席组织者、同席者与受害者对于在特定管理场所内共同饮酒均有可能产生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过错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组织者与同席者可能会因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因疏忽大意或放任的心态导致过错行为的产生。流水宴席的组织者宴请是正常的交往行为,开放的酒席上,各宾客自由前往吃饭喝酒,流水宴席的宾客互相之间并不一定认识,且各自离去时间不同,并非每人都饮酒,同桌吃饭喝酒的行为未超出正常情谊行为限度也属群众间正常的沟通、交往的情谊行为,并非过错行为,不能苛求同席者过多的注意看顾义务。对于流水席一桌接着一桌的宾客的情况,人数众多本就难以确认同席者,各桌之间的宾客会互相串台饮酒,仅仅起诉部分同席者亦显失公平。除非有明确的同席者超过正常共同饮酒行为,表现为强行灌酒、逼迫劝酒、发现他人已开始醉酒仍继续劝酒,导致受害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之中等积极的过错行为,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流水宴席的组织者因其对场所的管理存在注意义务,相比同席者应更多一份看顾义务,应注意在场宾客的饮酒状态,对于不适宜的饮酒行为应予劝阻,应妥善安置离席各宾客或联系亲属进行后续的看顾,对于发生在管理场所的人身损害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个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醉酒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饮酒带来的后果,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有明确的认知,其放任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较大的责任。 亲朋好友之间情谊固然珍贵,但真正的关心更体现在彼此照应的细节之中。相聚时文明饮酒,量力而行,不劝不迫,既是对健康的尊重,也是对友情的守护。在欢聚畅谈之时,多一份清醒体贴,少一份放纵勉强,才能让每一次相聚都温暖尽兴,让情谊在相互关怀中长久流淌。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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