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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诉讼中鉴定结论是否在其他诉讼中有证明力?
作者:陆璇 发布时间:2026-07-08 12:22:38
当事人在前序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否当然在其他诉讼中起到同样的证明力?当事人如果拒绝重新鉴定,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请看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小黄(化名)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餐回宿舍途中,被追逐打闹的同学意外撞倒在地,后脑着地造成了意外伤害。小黄的父母以小黄的名义对造成共同侵权的同学、学校和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的上一级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所委托鉴定机构依据《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鉴定小黄受到的伤害达到十级伤残标准,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按照各自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全额赔付了小黄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上述判决生效后,小黄的父母又以小黄的名义将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当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O083-2013)确定的伤残等级赔偿保险金,而非前序诉讼中的《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申请对小黄因意外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然而,小黄的父母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在法院解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后,仍坚持以之前的诉讼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主张,不同意依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包含四类险种:意外门诊险、重大疾病险、意外和疾病住院险、意外伤害残疾险。小黄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出险了意外门诊险、意外和疾病住院险、意外伤害残疾险三类。 一、关于意外门急诊险及意外和疾病住院险的赔付问题。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已对小黄遭受伤害所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予以认定,并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小黄不能再对该部分损失主张保险人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意外伤害残疾险的赔付问题。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赔偿保险金。该标准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并未在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保险合同中采用何种评定标准并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O083-2013)对小黄因本次意外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院向原告解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后,原告仍不同意鉴定,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相关赔偿项目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确定。 本案中,在法院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后,原告仍不同意鉴定,仍坚持以前序诉讼的鉴定结论进行主张,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其构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十级伤残,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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